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必须持有国家或省核发的报废汽车资格认证书,严禁无证企业和个人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十三、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企业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废旧金属回收加工情况保送市经贸委,2月底前由市经贸委汇总审核后报省经贸委(表式附后)。
十四、各市经贸委应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从2001年6月1日起凡证照不全的,按无证经营查处。各级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物资、供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切实加强全省废旧金属加工和经营的市场管理,维护全省废旧金属的流通和治安秩序。
十五、未取得资格审核证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