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省政府[1999]14号令)及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分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生产性及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见附件。
二、全省废旧金属实行统一管理,归口收购。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废旧金属回收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市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回收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省物资、供销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经贸主管部门实施废旧金属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禁个人从事回收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对全民、集体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要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统一印制的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格审核证》。
四、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活动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证”:
(1)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资格审核证》;
(2)省公安厅制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
“三证”齐全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
五、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办理“三证”的程序为:
(1)企业向同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经贸委出具审核意见,省经贸委发放《资格审核证》;
(2)企业凭《资格审核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省公安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凭《资格审核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4)《资格审核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每二年核发一次;《营业执照》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检。
六、禁止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围1•5公里范围内收购废旧金属。
七、凡本省产生的废旧金属,应立足于本省加工,需要将生产性废旧金属调往外省、市、自治区的企业,必须按隶属关系向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出省准运申请,经同级经贸委审核同意后,由省经贸委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并向省经贸委备案。公安部门凭准运证明放行,铁路、港口、公路凭准运证明办理承运。未办理出省准运证的废旧金属一律不准运出省外。
准运证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印制。
八、省内区间运输,不实行审批制度,可根据合理流向由供需双方自行交易。已设立审批制度的,要立即废止。
九、本省接受废旧金属加工业务的企业,在接受外省(市)单位和个人的废旧金属时,必须严格审核经营废旧金属的有效证明,否则不得接受加工。
十、产生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要建立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要向具有经营资格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交售,利用或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要与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建立稳定的供货关系,严禁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购、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十一、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的企业应按冀经贸资[1999]90号《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认定。
十二、国家和本省已确定报废的汽车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按规定回收和拆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