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8-01-28 06:39:04] 点击次数:[]

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煤炭经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税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煤炭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国民经保障供给”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的煤炭经营企业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给”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的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条件
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以煤炭为燃料或者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终端用户购进煤炭,以及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其他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八条 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独立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内装卸和运输机械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独立拥有符合国家标准
并能够对煤炭的硫、水份、发热量、挥发份、灰份等指标 进行质量检验的设备,并能够正常使用;
(五)符合环境保护以及本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二百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场内装卸和运输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设备,独立拥有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够对煤炭的硫、发热量等指标进行质量检验的设备,并能够正常使用;
(五)符合环境保护以及本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三十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面积在八百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场内装卸和运输设备;
(四)独立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衡器和民用型煤加工设备;
(五)符合环境保护以及本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应当向国家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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