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一方面名义税负降下来了,税前扣除放宽了,会降低企业偷漏税和避税动机。另一方面,反避税的规定更为细致,更为合理,更有操作性。两方面共同的作用会使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偷漏税的比例发生一个有利的变化。
过渡政策
《条例》还未具体规定
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将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这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所以条例没有对此做具体规定。
此外,未在《条例》中做出具体规定的还有各界十分关注的对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的具体办法。该负责人解释说,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实施条例不宜规定得过细,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施行后,将根据“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源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北京商报)